广州白云区违法转租合同纠纷律师;天河解除合同律师咨询
概述:合同转租租赁纠纷,解除合同诉讼律师
咨询热线15099983407(文末点击号码可一键拨打),戴允丝律师,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,中共党员,全日制广东重点法学院校毕业,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,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,擅长合同无效、合同解除、合同撤销、违约责任、缔约过失责任、合同履行等纠纷。办案风格务实、理性。专业功底扎实、工作态度认真,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,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,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、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、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盈科(广州)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、8、9三层 、地铁:5号线猎德站、APM线花城大道站,公交18、293、886路至冼村路南站
戴律师专业打造诚信,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、尽责尽责,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,当事人满意度高
若二房东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,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的,大房东完全可以解除合同。依据是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”。但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租的内容,大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?**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。依据是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: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”。上述情况大房东不仅可以解除合同,还可以要求二房东将房屋恢复原状(适用装修过的情况)、并赔偿损失。
若二房东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大房东的同意,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房东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,此时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是合法的。但是,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后,出现了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情形之一的,主要表现为“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履行”、“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”、“违法群租”等情况,大房东依然是有权解除合同的。本文所附案例就是上述情况的典型情形。
附:xx诉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案情简介:
2013年1月8日,原告xx起诉来院,诉请要求:1、判令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租赁合同;2、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,000元;3、判令被告将房屋内设施恢复原状、将房内人员迁出房屋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。
另查明,2013年4月7日,上海市X区陆家嘴街道上港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,内容为:本小区XX路XX弄XX号XX室系出租房。由于房东xx当初与香居房产中介签订租赁合同时,某些条款不尽合理,造成近二年想收回房屋遭到香居中介拒绝的局面。该房屋一直是由香居中介在从事房屋出租的事宜。多次发生群居影响隔壁和楼下居民的扰民情况。目前,该室房屋借住人员是6人,也属群居,并有影响居民的情况,上述情况属实,特此说明。再查明,现在系争房屋的卧室内安放了四个双层床,厨房间和卫生间内设施肮脏不堪。
裁判原文节选:
本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,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虽然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被告享有转租权,但是鉴于系争房屋的房型为一房,建筑面积为32.68平方米,性质用途为住宅,而被告将上述房屋转租后用于人数众多的员工宿舍,未能按照系争房屋的性质用途合理、合法地使用系争房屋,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,且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潜在危害,并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,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规定,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辩称其转租行为符合合同约定,并不构成违约,故不同意解除合同,因双方的合同具有法定解除的情节,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[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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戴律师为您普及部分合同法律纠纷知识:
若二房东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,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的,大房东完全可以解除合同。依据是《合同法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。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”。但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租的内容,大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?**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。依据是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: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”。上述情况大房东不仅可以解除合同,还可以要求二房东将房屋恢复原状(适用装修过的情况)、并赔偿损失。
若二房东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大房东的同意,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房东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,此时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是合法的。但是,二房东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后,出现了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四条情形之一的,主要表现为“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履行”、“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”、“违法群租”等情况,大房东依然是有权解除合同的。本文所附案例就是上述情况的典型情形。
附:xx诉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案情简介:
2013年1月8日,原告xx起诉来院,诉请要求:1、判令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租赁合同;2、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,000元;3、判令被告将房屋内设施恢复原状、将房内人员迁出房屋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。
另查明,2013年4月7日,上海市X区陆家嘴街道上港居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,内容为:本小区XX路XX弄XX号XX室系出租房。由于房东xx当初与香居房产中介签订租赁合同时,某些条款不尽合理,造成近二年想收回房屋遭到香居中介拒绝的局面。该房屋一直是由香居中介在从事房屋出租的事宜。多次发生群居影响隔壁和楼下居民的扰民情况。目前,该室房屋借住人员是6人,也属群居,并有影响居民的情况,上述情况属实,特此说明。再查明,现在系争房屋的卧室内安放了四个双层床,厨房间和卫生间内设施肮脏不堪。
裁判原文节选:
本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,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虽然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被告享有转租权,但是鉴于系争房屋的房型为一房,建筑面积为32.68平方米,性质用途为住宅,而被告将上述房屋转租后用于人数众多的员工宿舍,未能按照系争房屋的性质用途合理、合法地使用系争房屋,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,且对公共秩序造成了潜在危害,并对相邻业主造成影响,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政府关于租赁的相关规定,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辩称其转租行为符合合同约定,并不构成违约,故不同意解除合同,因双方的合同具有法定解除的情节,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[本信息来自于今日推荐网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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